黑色警报
住宅改网约房未配消防设施被罚
法院两审认定属经营场所
风险提示
一套住宅上架按晚出租,缺的不只是喷淋
2024年11月底,消防部门接到举报,反映一处住宿场所未安装消防喷淋设施。实地核查后确认,经营者将多套私有住宅房源上架网络租赁平台,面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短期预订、按晚计费,常态化接待流动旅客;这些房源均未按经营性公共场所标准配置灭火器、应急照明、烟雾报警器、消防喷淋等基础消防设施。消防部门据此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。
经营者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理由是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,且已取得住宅建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,认为短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7日二审维持原判。
判断标准落在“怎么用”,不在房本怎么写
判决给出的思路比较清晰:一处场所是否需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控,取决于实际使用功能、服务对象和经营模式,而非机械拘泥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划用途。房屋虽登记为住宅,但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招揽客源、入住人员流动性大且互不相识,已脱离私人自住属性,风险特征与酒店、连锁民宿等经营性场所一致,须履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障义务。
法官说案部分还提示了“住改商”的其他门槛: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,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;小区管理规约明确禁止经营性住宿的,无论邻里是否同意均不得开办。危房、违建、地下室等房屋依法禁止作为经营性住宿场所;装修改造中不得破坏主体结构、承重结构,不得封堵消防通道与逃生门窗。承租房屋改造经营的,若租赁合同未约定允许民宿、网约房经营,擅自改造对外营业可能构成违约,房东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。
哪些人需要把这份判决当回事
影响面并不覆盖所有出租行为。普通住宅长租,租客固定、租期较长、仅限私人居住,与本案情形不同。需要重点对照的是:把自有或承租住宅挂上短租平台、按晚或按日计费、接待陌生旅客的经营者,尤其是同时上架多套房源、以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;在小区内与这类房源为邻的业主,也可关注本小区管理规约对经营性住宿的约定。对入住旅客而言,选择此类房源时可留意消防设施是否可见、逃生通道是否畅通。
经营者可逐项对照的几件事
一是清点房源现有器材,灭火器、应急照明、烟雾报警器、消防喷淋是否按经营性住宿标准配齐,缺项列清单逐套补齐。二是核对房屋性质与小区管理规约,确认是否存在禁止经营性住宿的条款,涉及“住改商”的,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并留存书面材料。三是排查改造痕迹,承重结构、消防通道、逃生门窗是否被改动或封堵,发现问题及时恢复。四是承租房源先看合同,未明确允许民宿、网约房经营的,不宜擅自改造对外营业。五是保留消防设施维护、检查记录,把常态化管理落到日常,而非等到检查时补材料。
不必放大担忧,但别把侥幸当经验
从公开信息看,这是一起个案,处罚针对的是具体房源与具体缺失项,并非对网约房业态的整体否定。多数经营者只要按标准配齐设施、走完“住改商”程序,经营风险处于可控范围。真正值得警惕的是“房子是住宅就不用管消防”这类认知偏差——它不会立刻带来后果,却会在一次举报或一次检查中集中显现。把该配的器材配齐、该走的同意程序走完,成本可预期,风险也可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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