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色警报
合同利率条款未加粗提示引纠纷
法院认定银行无权按调整利率收逾期息费
风险提示
一份合同里的三处利率,最终只认两处
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六起金融消费者、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,有一件借款合同纠纷值得细看。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75万元,合同里关于利率写了三处:初始年利率6.9%;未依约还本则按借款利率加收50%罚息,欠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;若本金或息费任一项连续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,利率调整为自发放之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固定计算,罚息一并调整。
纠纷进入诉讼后,银行按上述调整条款主张:6.9%先变为15.4%,再上浮50%,逾期利率达年利率23.10%,并要求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该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,显著性与整体连贯性均未达到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,故对按23.10%计收利息、罚息、复利及相应部分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;本金、6.9%利息、10.35%罚息、复利及律师费损失,以及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获支持。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。
谁该把这份判决当回事
影响面并不覆盖所有储户和普通信用卡用户,而是集中在几类场景:正在或准备办理房产抵押经营贷、消费贷的个人;合同中出现“利率调整”“逾期后利率上浮”“违约责任追溯至放款日”等表述的借款人;以及替家人核对合同、代签或共同借款的亲属。地域上,案例由广东法院一审,但裁判规则源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订入与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,对各地同类合同争议具有参照意义。金额越大、期限越长,利率条款的差异被放大得越明显——75万元本金下,6.9%与23.10%之间不是小数点问题。
签字前后可以做的几件事
第一,拿到合同先翻到利率部分,逐条找出“初始利率”“罚息利率”“调整后利率”三个数字,自己算一遍逾期情形下的年化成本,算不清就要求客户经理书面列明。第二,重点看调整条款是否加粗、加黑、单独列示或经你手写确认;若与普通条款同样排版,可当场要求补充提示并留存沟通记录。第三,对“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”这类追溯表述保持警觉,可要求明确违约起算节点。第四,已签约的借款人可对照合同核查是否存在未提示的利率调整条款,如已产生争议,保留合同原件、签约过程记录与还款凭证,通过诉讼或调解主张权利。第五,不宜仅凭口头介绍判断成本,口头承诺与合同文本不一致时,以书面为准并当场提出修改。
不必因此对贷款合同整体失去信心
需要说明的是,此类争议属于合同条款提示义务履行不到位的个别情形,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存在高额逾期息费安排。判决同时支持了银行按约定利率计收的正当部分,说明规则保护的是知情权与公平交易,而非否定正常借贷关系。对多数借款人而言,签约前多花二十分钟核对利率条款,即可把这类不确定性挡在门外;即便已发生争议,司法途径也提供了可预期的救济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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